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唐大贵)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10号
唐大贵(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420503600512249(1-1)
经营者:唐大贵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火光村三组3-5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2日,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联合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废旧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利用渗井、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2月9日《检测报告》(武华送检字2018(100)号)、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和照片光盘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回收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回收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回收站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2.立即拆除暗管。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伍家岗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回收站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回收站于2018年 3月31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回收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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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伍家岗区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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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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