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8号)(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8号
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70787065X
法定代表人:黄斌
地址:远安县嫘祖镇分水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3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利用厂内三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收集初期雨水及生产冷却水。经监测,三个坑塘的总磷、氧化物、PH均超标。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5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水质(送样)检测报告》(2018宜检(水)字第(052)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8年4月15日前,采取措施对坑塘进行治理,消除污染。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远安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3 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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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远安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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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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