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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市环法〔2018〕G20号

日期:2018-02-11 14:55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20

宜昌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820613T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桥边镇六里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夏诗平

宜昌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92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10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1010日宜昌市环境监测站《宜昌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监督性检测报告》(2017宜环检(水)字第334号)以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12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22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7G1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5倍罚款,经核定你公司应缴纳排污费为310元,即罚款1550(大写:壹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5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