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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市亮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市环法〔2018〕G14号

日期:2018-02-11 14:47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4

宜昌市亮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307186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太保场村

法定代表人:李先付

宜昌市亮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年产200吨果蜡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201711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11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1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1215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报告,认为:你公司已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煤和木材),且停止使用热风炉。

经核实,我局认为你公司认识到过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热风炉已拆除,已消除环境影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7G143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71215日《关于我公司环评及燃用高污染燃料问题的情况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你公司项目总投资38.28万元,即罚款7656元(大写:柒仟陆佰伍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5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