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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8〕G27号

日期:2018-01-24 11:46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27

 

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1787964M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太保场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余荷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煤破碎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20181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1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拆除设备,三日内恢复场地原貌(涉案焦油煤已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除外)。请你公司于2018123日之前将整改报告报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