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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贤举)宜市环法〔2017〕G174号

日期:2018-01-24 11:44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7G174

杨贤举:

身份证号:42272719606203317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镇善溪窑村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经营的牲猪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 。

    以上事实,有201712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12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养殖,限期2018120日前清空猪场,拆除排污口。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白洋园区办、高新区社管办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