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7〕G166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7〕G166号
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887922
地址: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东站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2.破碎机工段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3.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1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5日《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报告》(GSS-1703540号)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就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和时间进度报送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日
|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日印发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