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市环法〔2017〕G164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7〕G164号
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59719W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区太保场
法定代表人:李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环保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1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03年12月12日《关于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复》(枝环审〔2003〕13号)、2017年11月29日《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水质检测报告》(GSS-1703811)以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2018年10月恢复生产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规范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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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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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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