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4号)(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4号
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0684275109
法定代表人:王东杰
地址:五峰渔洋关镇桥河村七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2、危险废物(废机油)露天堆存且未按照规范要求储存处置,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省环保厅关于宜昌骏王集团有限公司五峰水泥厂2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厂址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2013]142号)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请申请》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17年12月19日下午2点30分举行听证会,结合你公司的听证意见以及你公司递交的《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认为:你公司正在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加紧建设余热发电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已基本建成,且已与具有资质的处置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书》,请求从轻处罚,并恢复生产。我局对上述意见进行了核实,认为: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7〕74号)、《送达回证》、你公司《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2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针对危险废物(废机油)露天堆存且未按照规范要求储存处置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以上共计,罚款23万元(大写:贰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储存处置造成流失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清污分流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2018年9月24日前完成余热发电系统及所有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并完成验收手续。
2.同意你公司恢复生产,你公司应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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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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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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