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3号)(湖北欧莱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3号
湖北欧莱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67416765W
法定代表人:陈永毅
地址:宜都市陆城车店村五组(城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15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水性涂料及建筑材料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3.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通过暗管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1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0月1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月17日《检测报告(2017宜环检水字第345号)》、2017年10月25日《检测报告(2017宜环检水字第352号)》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点举行听证会,结合你公司的听证意见以及你公司递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认为:你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停产,拆除了生产设备;将排污口封闭、管道拆除,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上述意见进行了核实,认为: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已消除环境影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7〕76号)、《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总投资额318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3.18万元(大写:叁万壹仟捌佰元整);
2.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罚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3.针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32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经核实你公司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30元,即罚款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4.针对通过暗管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86项,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共计,罚款25.1950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宜都市环保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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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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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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