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7〕G151号)宜昌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7〕G151号
宜昌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820613T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桥边镇六里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夏诗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外排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2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0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月10日宜昌市环境监测站《宜昌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监督性检测报告》(2017宜环检(水)字第334号)以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废水达标排放。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之前将整改报告报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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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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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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