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6〕20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6〕20号
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500400001540(1-1)
组织机构代码:61557086-X
法定代表人:熊俊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
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热电厂区2号燃煤锅炉烟道旁路挡板关闭不严,2号锅炉脱硫旁路挡板控制阀铅封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启,部分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排外环境,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5年12月2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2月2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我局报送《关于热电锅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请示》,请求我局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你公司热电厂区2号燃煤锅炉烟道旁路挡板控制阀铅封脱落是由于对热电旁路烟道挡板进行更换造成的,此次铅封脱落属于偶发情况。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进行了核实,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予以免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月2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6〕8号)及送达回证、我市环境监察支队2016年1月26日《关于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后督察的报告》以及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关于热电锅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请示》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03681408094001
交行营业部 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支行营业部 1280899810001
商行南湖支行 00006050100561807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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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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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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