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6〕19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6〕19号
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500000093317
组织机构代码:75702258-6
法定代表人:陈晓清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1号
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含磷废水擅自经非法定排放口(原楚磷排口)排放,总磷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7.31mg/L(标准0.5mg/L),属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5年12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2015年12月29日《监测报告》(S-2015-154)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局报送《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请示》,请求我局免于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厂址坐落于磷泥池、污水处理池等区域,该区域地下深层含磷量极高,导致楚磷排口总磷超标;二是你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环保要求,从多个方面对含磷废水排放进行了整改和治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进行了核实,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予以免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月2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6〕9号)及送达回证、我市环境监察支队2016年2月4日《关于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后督察的报告》及你公司2016年1月28日《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请示》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4个月封堵你公司生产区域内已排查出的其它地下管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03681408094001
交行营业部 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支行营业部 1280899810001
商行南湖支行 00006050100561807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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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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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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