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法〔2016〕G2号)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6〕G2号
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00000150152
组织机构代码:05004248-7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覃卫群
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2015年12月1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12月1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3年11月11日宜昌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平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开环审〔2013〕43号)、2015年8月3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关于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平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宜高环验〔2015〕12号)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3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5〕G009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自由裁量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03681408094001
交行营业部 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支行营业部 1280899810001
商行南湖支行 00006050100561807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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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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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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