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6〕4号)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6〕4号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000000015769(1-1)
组织机构代码:76067297-7
法定代表人:王远
地址:宜昌市发展大道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电镀车间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5年12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12月2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电镀车间技改项目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电镀车间技改项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和时间进度报送我局。
我局委托夷陵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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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夷陵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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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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