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5〕256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及停产整治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256号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000000032278
组织机构代码:17912037-8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保险粉项目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5年9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9月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9月1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5〕24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的依据、种类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
2.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保险粉厂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在停产整治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保险粉厂停产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停产整治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03681408094001
交行营业部 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支行营业部 1280899810001
商行南湖支行 00006050100561807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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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猇亭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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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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