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市夷陵区环美生物有机肥料厂)(宜市环法〔2015〕G007号)

日期:2015-09-25 15:25来源:法制科
责任编辑:1阅读量: 打印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G007

 

宜昌市夷陵区环美生物有机肥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21600013525

组织机构代码:L0179115-0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生物产业园车站村

法定代表人:王士元

宜昌市夷陵区环美生物有机肥料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586日现场取样监测数据显示,恶臭污染物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量为0.323mg/m3(排放标准0.06 mg/m3),超标5.4倍。

以上事实,有20158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81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86日《宜昌市夷陵区环美生物有机肥料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2015环监气字第92号)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5814日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于20159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5915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15916日告知你公司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后你公司于2015917日向我局递交了《免于处罚申请》,请求我局免除行政处罚,同时申请取消听证。

经审查:你公司恶臭污染物排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周边老百姓投诉不断。你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对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自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予免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91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5G00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5915日《听证申请书》,我局201591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市环法〔2015G005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5917日《免于处罚申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03681408094001

交行营业部 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支行营业部 1280899810001

商行南湖支行 00006050100561807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925

 

 

 

 

 

抄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