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市银河煤化工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5〕G006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G006号
宜昌市银河煤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00000059245
组织机构代码:76414426-6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生物产业园花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冯亚平
宜昌市银河煤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1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污水处理单元中浮选和污泥浓缩压滤工段擅自停运。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6月24日现场采样监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熄焦的水质COD为634mg/L(标准150 mg/L),超标4.2倍;氨氮为459.4 mg/L(标准25 mg/L),超标18.3倍;氰化物为10.1mg/L(标准0.2mg/L),超标50.2倍。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7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7月6日《2015年二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2015环监水字第153号)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5年9月 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请示,请求我局免除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1.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污水处理站中浮选和污泥浓缩压滤装置,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如你公司认为浮选和污泥浓缩压滤装置停运不影响污水处理站后续运行,出水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由环境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报我局批准后,方可停运。2.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熄焦的水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你公司建厂较早,虽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但仍应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于熄焦的水质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及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予以免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9月1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5〕G00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5年9月14日《陈述申辩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2.罚款50277元(大写:伍万零贰佰柒拾柒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熄焦的水质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03681408094001
交行营业部 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支行营业部 1280899810001
商行南湖支行 00006050100561807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执行该决定,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我局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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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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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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