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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223号)宜昌市夷陵区环美生物有机肥料厂

日期:2015-08-17 08:01来源: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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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223

 

宜昌市夷陵区环美生物有机肥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21600013525

组织机构代码:L0179115-0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生物产业园车站村

法定代表人:王士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高新区分局和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8月1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8月6日《宜昌市夷陵区环美生物有机肥料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2015环监气字第92号)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及第四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28号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若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宜昌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4

 

 

 

 

 

抄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