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222号)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222号
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00000159393
组织机构代码:06066838-7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昌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青岛路(珠海路—大连路)市政工程,兰台路(南玻段及东山二路段)市政工程,东山二路(兰台路—港窑路)市政工程,花临西路、汉宜二路,共同南路北西延伸段、土门中学综合楼、将军路(南站路—文明路)、团结路(东岳二路—双十路)、天台路(团结路—白马溪路)九个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7月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新区未批先建项目清查汇总表》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建设;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和时间进度报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局。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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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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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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