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督办通知(宜市环法〔2015〕199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于查处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督办通知
宜市环法〔2015〕199号
宜都市环境保护局:
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你辖区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厂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6月17日超标;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2#窑尾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烟尘日均值6月13日超标。
一、请你局立即对以上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你局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
三、如现场调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你局可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进行处罚。
四、请你局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企业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立案查处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李功伟 联系电话:0717-6455597
传真:0717-6467055 邮箱:530432304@qq.com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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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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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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