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189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189号
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500400001540
组织机构代码:61557086-X
法定代表人:熊俊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4号燃煤锅炉第一级电场和5号燃煤锅炉第三级电场出现故障,自动调闸,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烟尘超标排放;2.循环硫化床低氮燃烧,只将尿素的解析液作为脱硝剂,因解析液喷头堵塞,导致解析液量不足,脱硝效率下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7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2015年6月26日《监测报告》(2015环监气字第59号)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和时间进度报送我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28号令)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若你公司拒不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公司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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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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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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