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182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182号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000000023576
组织机构代码:72200980-8
法定代表人:曹传鹏
地址: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废水泄露到原办公楼生活排口,原办公楼生活排口总磷浓度164mg/L,属超标排放。2.磷铵升级改造项目未获得试生产批复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6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2015年6月9日《监测报告》(2015环监水字第137号)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堵生产废水泄露点,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2.磷铵升级改造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28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若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委托宜都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8日
|
抄送: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发 |
共印5份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