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管理责任的通知(宜市环发[2015]55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5]5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
站房钥匙(门禁卡)管理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运维单位:
针对华南督查中心及省环保厅多次通报我市部分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控数据的真实可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更换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
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只能由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和运维单位持有,企业不得持有。运维单位负责所运维的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的更换,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移交工作,6月25日前,各运维单位将钥匙(门禁卡)交当地环境监察的移交清单(见附件)报市环境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必须委托在市局备案登记的第三方运维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单位)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各县(市、区)环保局于6月25日前,将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开展情况书面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必须限期不具备独立站房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运维单位重新安装门锁并进行移交。
四、加强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的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和各运维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好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不得复制、外借或丢失,做到本级和上级部门现场检查时能及时开启站房门锁。若站房钥匙(门禁卡)不慎丢失,应及时报告更换。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没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限期督办,对拒不改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将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向全市通报;发现一次由企业人员开门的情况,属运维单位的责任,该点位运维考核扣除20分,属环保执法人员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自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的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李功伟 电话:6455597 18007201217
附件:站房钥匙(门禁卡)移交清单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站房钥匙(门禁卡)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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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门禁卡)总数量 |
运维单位 |
环境监察部门 |
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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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责任人: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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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运维单位与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各持1份,其余的全部交市环境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监控点的钥匙(门禁卡)必须标注监控点位名称。
站房钥匙(门禁卡)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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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门禁卡)总数量 |
运维单位 |
环境监察部门 |
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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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责任人: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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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监控站房钥匙(门禁卡)运维单位与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各持1份,其余的全部交市环境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监控点的钥匙(门禁卡)必须标注监控点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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