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的通知(宜市环发[2015]48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5]48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12369”环保微信
举报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等
相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葛洲坝环办:
根据环保部统一部署,全国将于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69”环保微信举报开通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717号)要求,为规范“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拓宽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湖北省“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环保微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微信号“12369环保举报”,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活动。
“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微信管理平台”),是指供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录处理微信举报的系统平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微信管理平台”受理环保微信举报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全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机构及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业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对全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实施受理、转办、答复。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等县市区环保部门无法解决的,由市环保局进行协调解决。相关环境污染举报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并形成反馈意见。
第六条 人员要求
市环保局对环保微信举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运行监督管理,局信访办负责人具体负责环保微信举报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微信管理平台”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市环保局信访办安排专人即“微信管理平台”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和维护“微信管理平台”,并配套一台连接环保专网的电脑及一台彩色打印机,确保“微信管理平台”信息安全,微信举报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微信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服从上级管理,维护平台工作秩序;所有回复内容(包括咨询、建议、不受理原因、处理结果等)必须经局信访办负责人审核,确认同意回复后,方可通过微信管理平台“处理结果发布”栏目上传。
第七条 受理
“微信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微信管理平台接收的举报事项进行人工审核,明确接收的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举报事项应予以受理,并按要求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受理信息、及时批转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或咨询类、建议类等事项,应及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回复意见及相关建议。
“微信管理平台”受理的举报事项,由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受理,通过微信管理平台生成举报受理单,按规定程序提交局信访办负责人审核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转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办理,涉及跨行政区域等县市区环保部门无法解决的环境举报件转至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第八条 办理
已受理的环保微信举报,应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与留有真实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及时联系,进一步核实确认举报内容及举报事实,便于现场查处工作开展。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相关规定,环保微信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办结
环保微信举报事项办结后,由县市区环保局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办理结果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环保局信访办,再经局信访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统一录入平台,并选择办结操作,通过微信举报平台将办结情况回复举报人(回复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及核实情况、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处理意见等内容)。操作人员定期将办结的环保微信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归档,以备查用。
第十条 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信访办将定期对本辖区内“微信管理平台”办理的环保微信举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定期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同时报省环保厅“微信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监督考核
市环保局接受省环保厅对我市“微信举报平台”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
市环保局建立微信举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作明确说明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昌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答复
规范样本(试行)
一、要求
通过“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答复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应做到及时、简练、准确、规范。
二、答复内容
1 .举报提交后
答复:您的信息已提交成功。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2 .举报问题已受理,正在办理中
答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正在进行处理。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3 .举报属实并已查处
答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XXX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等问题,XXX环保局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4 .举报情况不属实
答复:您好!经XXX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您反映的……问题。欢迎您继续关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5.不属于环保职责范围
答复:您好!根据我国《XXXXX》法第XX条第XX款(或
地方行政法规,或政府职能划分)的规定,您反映的……问
题,属于XXX部门管理。我们已将您反映的情况移交给XXX部门,他们电话为……。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6 .提交信息有误(包括地址、图片、描述)
答复:您好!您提交的信息,存在…………的问题,请您核对信息后再次提交。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
操作人员要求及纪律规定(试行)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后上岗,能够熟练使用平台功能。
二、操作人员访问平台电脑必须保障专机专用,不能与其它系统平台并用。
三、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不能擅自离岗,应及时处理微信举报信息。
四、操作人员对举报信息应进行保密,不允许向无关人员或企业透露。
五、严禁操作人员擅自导出举报信息。
六、操作人员用户名、密码严禁告知无关人员,密码应定期更换。
七、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技术部门反映,并通过备用设备进行操作。
八、操作人员操作的电脑应定期进行维护,保障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九、操作人员操作的电脑严禁安装与平台无关的系统软件。
十、操作人员不得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一、操作人员应加强网络知识学习,增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无法识别的信息不要下载,无法确定安全的操作,慎重进行,以防被病毒、“黑客”入侵,避免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
“12369”环保微信举报说明(试行)
“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主要受理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由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一、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工业废渣、工业粉尘、工业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公众可通过环保微信平台进行举报。[社会生活噪声(商业及娱乐噪声)、建筑噪声及油烟污染,道路扬尘等,请向12345宜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投诉]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对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事项的,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同时,应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三、公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需提交图片或视频及其地理位置,并附文字说明举报对象及污染情况,以便环保监察人员到达现场查处。
四、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可通过
“12369”环保举报电话、网络、信件反映。仅需要通过文
字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可通过“12369网上举报”进行举报。需要通过语言描述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的,对所反映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结果有疑问的,可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五、为提高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的运行效率,请不要重复提交同一内容的举报信息。
六、提倡实名举报。
七、请使用文明用语举报,对上传不良信息恶意举报的用户,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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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湖北省环境应急与信访办 |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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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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