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远安凤雅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督办通知(宜市环法〔2015〕170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于查处远安凤雅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
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
督办通知
宜市环法〔2015〕170号
远安县环境保护局:
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你辖区远安凤雅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总排口总磷日均值5月2日超标,化学需氧量日均值5月7日超标,PH值日均值5月15日、5月22日超标;远安东圣化工磷复肥有限公司2期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5月3日、5月4日、5月5日、5月14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超标。为此对你局提出如下督办要求:
一、请你局立即对以上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你局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
三、如现场调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你局可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进行处罚。
四、请你局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企业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立案查处情况上报我局。
联系人:李功伟 联系电话:0717-6455597
传真:0717-6467055 邮箱:530432304@qq.com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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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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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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