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督办通知(宜市环法〔2015〕167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于查处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督办通知
宜市环法〔2015〕167号
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你辖区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总磷日均值5月24日超标;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处站)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5月2日至5月5日超标,PH值日均值5月29日超标;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总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5月25日、5月31日超标;湖北舒云纸业有限公司总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5月28日超标;华润电力(宜昌)有限公司1#机组烟囱入口烟尘日均值5月13日超标,5月14日氮氧化物、烟尘日均值超标;华润电力(宜昌)有限公司2#机组烟囱入口5月4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5月5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5月8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5月27日、5月28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为此对你局提出如下督办要求:
一、请你局立即对以上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你局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
三、如现场调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你局可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进行处罚。
四、请你局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企业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立案查处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李功伟 联系电话:0717-6455597
传真:0717-6467055 邮箱:530432304@qq.com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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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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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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