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151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151号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000000032278
组织机构代码:17912037-8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813厂区造气工段煤棒烘干炉除尘设施(旋风除尘)不能正常运行,部分烘干煤棒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5年5月2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和时间进度报送我局。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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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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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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