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143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143号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500000009924
组织机构代码:77079789-6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运输磷石膏渣过程中对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造成部分磷石膏渣扬撒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5年5月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避免磷石膏渣在运输过程中扬撒;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和时间进度报送我局。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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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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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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