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办通知(宜市环法〔2015〕102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于查处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办通知
宜市环法〔2015〕102号
远安县环境保护局:
经省环保厅对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并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核实,你辖区“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3月5日-8日、23日超标。”
现责成你局:1.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你局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排污企业予以处罚。3.如现场调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进行逐级上报处罚。
请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刘芳芳 联系电话:6443381
传 真:6458027 邮 箱:23263433@qq.com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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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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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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