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兴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问题的督办通知(宜市环法〔2015〕98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于查处兴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问题的督办通知
宜市环法〔2015〕98号
兴山县环境保护局:
经省环保厅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2015年2月13日至4月13日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发现你辖区兴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的问题:
该企业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2月13日-4月13日每天24条实测小时浓度绝对差值小于0.1毫克每升,基本维持在27.7毫克每升。
现责成你局:1.立即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监控数据正常准确。2.如现场调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你局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进行处罚。
请于2015年5月13日之前将查处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刘芳芳 联系电话:6443381
传真:6458027 邮箱:23263433@qq.com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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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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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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