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兴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办通知(宜市环法〔2015〕84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于查处兴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
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办通知
宜市环法〔2015〕84号
兴山县环境保护局:
经省环保厅对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并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核实,你辖区“兴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总磷日均值2月5日-6日、12日-15日超标。”
现责成你局:1.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企业予以处罚。3.如现场调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进行处罚。
请于2015年4月21日前将查处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刘芳芳 联系电话:6443381
传 真:6458027 邮 箱:23263433@qq.com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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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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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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