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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32号)

日期:2015-04-07 11:12来源: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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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3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000000032278

组织机构代码:17912037-8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水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COD排放浓度为284毫克每升、氨氮排放浓度为306毫克每升、PH11.5,属超标排放;2.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未按规程进行检修,致使部分废水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5126的《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2015127《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2015)环监(水)字第17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暗查(后督察),若你公司拒不改正,则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请你公司于20152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5

 

抄送: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2月5印发

                                           共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