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29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29号
枝江市新胜鬃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58300000890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9510974-9
地址: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
法定代表人:彭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白洋雅畈舒家嘴村的肥料加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长期生产运行,且未落实环保“三同时”。
以上事实,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位于白洋雅畈舒家嘴村的肥料加工厂的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位于白洋雅畈舒家嘴村的肥料加工厂的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宜昌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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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枝江市环保局,宜昌市环保局高新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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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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