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28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28号
宜昌金信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500000036163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645087-X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1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据群众举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大约100吨工业固体废物运至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善溪窑村4组一非法垃圾堆放场堆放。
以上事实,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将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至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善溪窑村4组一非法垃圾堆放场堆放的违法行为,并将已经堆放的固体废物转回公司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措施进行处置,并规范处理其它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暗查(后督察),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则可能承担按日连续计罚的法律后果。
请你单位于2015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
抄送: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共印5份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