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7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7号
宜昌文泰陶瓷厂:
营业执照号码:420583000015447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47695145-8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白洋镇善溪窑村
法定代表人:罗启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白洋镇善溪窑村的宜昌文泰陶瓷厂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长期生产运行。
2、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
以上事实,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环保设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
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宜昌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15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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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保局高新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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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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