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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77号)

日期:2015-04-03 17:05来源: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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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577

 

宜昌鼎坚商品砼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00000156578

组织机构代码:05810745-X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百灵路3

法定代表人:谭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2015326《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327《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就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立即整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按照环评批复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154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3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