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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全市旅游景区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宜市环发[2015]3号)

日期:2015-01-21 16:50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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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5]3号

 

                                                  

 

关于开展对全市旅游景区

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生态旅游的日渐升温,旅游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在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暴露出一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2014年市政协《社情民意》171期强调我市旅游景区发展要注重环境污染问题,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市环保局全面查处各种破坏生态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为贯彻落实市领导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旅游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制定《全市重点旅游景区环境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114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114日印发

                                            共印20

 

 

全市重点旅游景区环境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14年市政协《社情民意》171期反映了我市旅游景区环境污染问题,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市环保局注重旅游业发展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为切实解决旅游景区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消灭景区内外环境“脏、乱、差”现象,逐步建立景区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舒适、美观、畅通、安全、有序的旅游氛围,提升旅游景区生态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全市旅游景区环境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旅游景区环境审批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生态核心保护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打造出旅游景区的空气质量清新,无噪声污染源,地表水清洁无污染;区内功能性建筑、管线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各项设施设备无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氛围。

    二、检查范围

详见附件1:宜昌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名录。

三、检查内容

(一)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评及环保审批

   (二)景区是否存在损害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现象

(三)景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是否落实。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水、废气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旅游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四)景区是否存在自然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破坏隐患等。

四、检查方式

以各县(市、区)环保局自查为主,市环保局重点督察和抽

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逐个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和违法行为,要根据其情节,进行相应处罚及督办整改。

(二)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令其补办环评手续

   (三)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或建设相应污染治理设施但运行不正常的景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治理。

   (四)要求各景区开展排污申报工作,并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请各县(市、区)将检查情况于2015331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杨立文    电话、传真:0717-6445453 

附件1宜昌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名录

附件2辖区旅游景区环境执法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