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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1-20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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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文件及省环保厅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确定专人做好本部门(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按照规定的公开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我局将按照统筹规划、分布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公布全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1、市环保信息中心负责市环保局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

2、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按要求报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宜昌市环保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附后)

3、局办公室负责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附件:宜昌市环保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