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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3-07-15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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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葛洲坝环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168号)要求,市环保局决定自2013年7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以下简称大检查活动),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大检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大意义

    此次大检查活动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活动之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检查活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以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导向、加强环境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化解环境风险、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的必然要求。大检查活动要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的理念,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二、围绕重点组织好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

    此次大检查活动的重点是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情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切实负起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针对检查重点组织自查自纠,并认真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检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检查组织工作,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各项风险防范和整改落实措施,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大检查各项工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环境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未开展大检查或大检查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望的尾矿库,提出关闭建议,拟定关闭名单。环保部将组织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省厅将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抽查,市环保局将对各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大检查活动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扎实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调度报送工作

    辖区环保部门要对大检查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向社会及时公布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汇总、收集大检查活动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当月活动开展情况,市局归纳汇总后于每月18日前报省厅;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大检查活动相关表格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四、切实保障大检查活动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及时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大检查活动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定位,配备精干力量,建立大检查活动联络员制度以及工作例会、统计分析、跟踪督办等制度,并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各地环保部门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局。

    市局联络员:杨立文

    联系电话:0717-6445453(兼传真) 18007201210

    附:宜昌市2013年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