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2-07-10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2]65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加强全市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提高现场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鄂环办[2012]115号),我局决定从今年起,连续三年在全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为使工作有序展开,特制定了《宜昌市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一二年七月六日

 

 

宜昌市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目标

(一)通过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和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

(二)通过查找问题和不足,总结环境行政执法经验,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察稽查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三)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队伍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宜昌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杨晓东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陈波平   监察支队支队长           

     局监察室主任              

  员:朱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玉凡   局法制科副科长            

李登峰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张体敬   市环境监察支队主任科员、信访办主任 

     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大队大队长         

孙玉玲   市环境监察支队综合室副主任           

     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大队               

杨立文   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大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环境监察支队,朱钧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稽查对象要做到严格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程序,重点关注程序合法化、实体内容合法化,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环境监理(监察)现场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等。

(一)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

1. 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2.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4.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

5. 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处理建议与其违法行为是否匹配。

(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1. 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2. 实体内容的合法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规范性;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3. 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三)依法核定排污量情况

1. 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情况。

2. 执行有关减征、免征及缓征排污费情况。

3. 依法催缴、处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4. 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四)遵守环境监察“六不准”情况

在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中是否遵守廉洁行政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问题

四、三年总体工作安排

2012-2014年,每年不定期组织一次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和专项稽查,推进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

为落实国家“全面自查、逐级抽查”的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个案稽查表》内容认真整理2011年以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档案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档案。

同时对本辖区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环境监察“六不准”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梳理检查项目,细化检查内容,详细记录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稽查程序

1. 事先告知:市环保局告知各县市区环保局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

2. 实施稽查:对照《个案稽查表》进行逐案打分,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验证。

3. 下达稽查意见书:发现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市环保局向稽查对象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稽查建议执行: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环保局申请复核。

(三)专项执法检查和稽查的方法

市环保局每半年重点抽查7-8个县市区环保局的自查自纠情况,并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 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了解被检查单位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情况,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 走访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企业和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诉求和反映;了解查处环境监察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情况。

3. 通过查阅现场监察记录、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卷、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及进行污染源现场核查等方式,了解各县市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2012年工作计划

1.7月份,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

2. 8月份,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局监察室成立专项稽查组,对各个县(市、区)环保局下达《稽查事先告知书》。对2011年以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每个县市区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家,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6件。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档案。

4. 9月份,对各个县(市、区)环保局下达《稽查意见书》,将各地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形成稽查报告上报市局领导。同时,复印各地档案,建立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家、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6件完善的市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档案。

5. 10月份,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于1010前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及《年度专项稽查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全市专项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1015前上报省环保厅。

6. 10月下旬,市环保局将根据各县(市、区)专项稽查开展情况,确定部分县(市、区)作为抽查对象,组织其余县(市、区)对其专项稽查工作进行交叉抽查,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7.11月份,做好迎接省环保厅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8.12月份,做好迎接环保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陈艳、杨立文

  真:0717-6445453

 

 

题词:环保 执法 稽查 方案通知

宜昌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2年7月10印发

                                         共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