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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中期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1-08-08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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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办[2011]18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2O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的要求,根据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国家九部委司局级督查组的建议,经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20118月至9月,省厅对重点地区2011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各地铅蓄电池企业。

(二)各地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企业。

(三)2011年第一批省级挂牌督办企业和拟第二批省级挂牌督办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情况,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数量、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主要污染物类型、规模,排污区域环境质量等情况。

(二)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和公用设施搬迁情况。卫生防护距离类居民和公用设施是否搬迁,还存在多少户居民未搬迁,尚未搬迁的是否有搬迁计划,审批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关于搬迁的承诺内容。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按《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六)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七)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和危废经营许可证情况。是否设置危险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危险废物是否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是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经营和处置危废的单位是否有危废经营许可证。

(八)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是否有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是否按要求建设了应急设施。

(九)各地铅蓄电池企业和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问题整治情况。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我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各地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情况,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是否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是否建立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按区域明确特征污染物,加强重点监控地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水质、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加大监测频次;是否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三、整改要求

对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二)要加大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力度,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对有环境劣迹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上市核查的文件。

(三)严格按照挂牌督办要求督请当地人民政府督办落实;对被责令停产整治的挂牌督办企业,检查是否真正停产,近期电费和水费单据是否正常,未经验收的停产企业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治理的,要严格对照整治要求检查整改方案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要督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停产整治;省厅将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企业整治进展和整治结果,并予以通报。

(四)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

(五)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四、分组方案

(一)第一检查组

组长:省环境监察总队李瑞勤总队长

成员:王峻、黄冬生

检查地区:荆州、黄石、咸宁、孝感

(二)第二检查组

组长:污防处兰国桢处长

成员:李凤、李伟

检查地区:武汉、宜昌、荆门

(三)第三检查组

组长:固废中心周智勇主任

成员:徐日升、董元刚

检查地区:黄冈、十堰、随州

具体检查时间和安排由各组直接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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