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省环保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监管工作力度,根据环保部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2月21日至2月28日我市对宜昌城区宜都市、枝江市、秭归县及夷陵区排入长江干流的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进一步摸清了长江干流宜昌段接纳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和直接排入长江干流的排污口设置情况,规范了沿江企业排污口设置及档案建立,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污染物减排工作。现就我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开展
此次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是推进环保基础工作,集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根据环保部和省局行动要求,我市高度重视,成立了长江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彦才任组长,副局长赵儒铭、杨晓东任副组长,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污控科、规财科、总量办、信息中心等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面对时间紧,任务重,检查面大的情况,我局在行动中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合理安排,组织监察人员进行清查、监测人员取样监测,信息中心和污染控制科提供信息和相关数据,市县联动,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统筹排污口排查、污染物监测、排污口建档、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迅速行动,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展开调查,确保了执法行动顺利开展。
(二)制定方案,细化措施 ,执法行动初见成效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了《宜昌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宜市环[2009]14号),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长江环保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长江宜昌段环保执法行动组织实施;监察支队负责执法行动城区长江段排污口的清查工作,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所有数据收集汇总、总结上报;污控科对督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理;监测站负责对各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COD、氨氮、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进行监测统计;信息中心、总量办、规财科等负责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同时,我市还成立由局污控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的督查组,配合部和省局督查组对全市行动进行督促检查。为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次执法行动我市共出动检查人员680人次,检查排污口108个,拍摄照片156张,采集样品83个,出具监测数据260个,未发现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长江干流流经宜都、枝江、秭归、宜昌城区和夷陵区所有长江沿线的排污口进行了清查统计,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了长江宜昌段的排污情况,全市排放COD 36.353吨/天,排放氨氮18.566吨/天,长江宜昌段南津关断面(宜昌城区入口)水质监测结果:COD 9 mg/L,氨氮 0.05 mg/L;云池断面(宜昌城区出口)水质监测结果:COD 12 mg/L,氨氮 0.11 mg/L。长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显示长江宜昌断水质达到地表水Ⅰ类标准。
三、严格执法,实事求是,确保执法行动公正严明
在此次行动中,我们严格按照环保部、省局对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要求,对涉及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于企业的排污口,我们一是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调阅企业的相关资料,二是进行实地查勘、取样、分析;对市政排污口,我们做到全面登记,在长江宜昌段,凡有排污口就进行登记、定位、拍照。在本次执法行动中,我们充分做到了事事有依据,数据有来源,确保了整项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四、围绕行动主题,抓好四个结合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好长江环保执法行动,使之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推进,在本次行动中,我局紧紧围绕“推进环保基础工作,集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这个主题,狠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将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在开展清查工作之前,我们对现有的日常环境监管及监测资料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整理,列出了清查重点,在现场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结合现场检查,对排污口信息进行了及时补充、更正,完善了排污口有关数据,做到了全面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二是将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相结合。在长江行动中环境监察大队与环境监测站共同组建了工作专班,在清查工作中密切配合,同步开展工作。三是将投诉案件与现场查办相结合。我局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长江干流投诉案件,将其作为行动过程中现场查办的重点案件,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确保长江执法行动质量。四是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市环保局成立了由局污控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的督查组,配合华南督察中心和省环保局对全市行动进行督促检查。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根据我市实施方案,从以下几方面深入做好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结合现场检查,及时补充、更正排污口信息,完善排污口有关数据,做到全面掌握情况。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依法查处。
二是加快城镇、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解决城镇、乡镇市政污水排放口污水直排长江的问题。
三是加快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进度,发挥污染源监控中心作用,及时掌握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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