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
鄂环办[2012]96号
宜昌市环保局:
2012年4月11日凌晨4:00,省环境监察总队配合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对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如下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2011年10月,该企业偷排废水被法制日报曝光,被枝江市环保局查实后勒令停产整改。2012年1月,该企业向枝江市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在未获批复的情况下,于1月28日私自试生产。
2.偷排超标生产废水。为了降低生产废水处理成本,企业将每日产生的生产废水储存在厂区内的4个废水收集池和7个储罐内约700M3,定期在夜间用10条软管将储存的生产废水偷排至玛瑙河后入长江。为躲避环保部门监管,企业在偷排现场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组织人员在偷排期间巡逻蹲守,情节十分恶劣。偷排废水经现场取样监测,数据显示:COD为26300mg/L(排放标准150 mg/L,超标174.3倍);SS为178 mg/L(排放标准150 mg/L,超标0.19倍);PH值为4.9(排放标准6-9,超标);氨氮为4231 mg/L(排放标准25mg/L,超标168.2倍);氰化物为0.008 mg/L(排放标准0.5 mg/L)。
现向你局提出如下督办要求:
1.责令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改。
2.责成枝江市环保局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污染治理措施。
处理结果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我厅将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对偷排行为予以处罚。
联系人:涂 超 027-87167401
传 真:027-87652665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督办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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