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保局2018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指示精神,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深入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红线意识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加大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规范的辐射安全法治秩序,依法查处辐射安全及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核技术利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辐射防护、深化核安全文化建设,使国家有关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有效防范辐射事故发生。
三、检查依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四、检查内容
本次重点是对全市所有涉源单位(包括非密封放射源工作场所)和Ⅱ类射线装置安全使用情况逐一开展核技术利用安全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已经委托管理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做好由省厅负责审批和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重点检查具体内容为:
1、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的辐射活动与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是否一致。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是否在省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2、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办理了环境保护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三同时”验收文件及公示等。
3、辐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机构辐射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4、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
5、核技术利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作场所及外环境辐射剂量监测、监测记录存档等情况。
6、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辐射工作单位基础档案情况。
7、核技术利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情况。重点关注放射源的防火、防水、防盗、防抢、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实体保卫及防护措施。
8、核技术利用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安全设施情况。
9、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销售、购入、保管、使用台账,做到账物相符的有关情况。是否存在废弃或闲置放射源,其安全状况和送贮处理落实情况。
10、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有关情况。
11、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信息申报和更新情况。
12、辐射工作单位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此次安全检查对2017年放射源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整改要求安全落实。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及葛洲坝环保办除配合市局参与检查外,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不低于1次的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文字材料上报市环保局。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重点逐项排查。要认真核实在用和闲置放射源、射线装置情况,进一步准确核查放射源、射线装置底数,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四)经检查确认,因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其他原因长期停止使用闲置的核技术利用设施,按照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报批后做报废处置或报停使用。
(五)重点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确保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本信息、系统台账等与实际情况一致,保证系统信息正确有效。
(六)我局将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检查安排
(一)检查人员:组长郑斌,成员刘艳艳、李静、杜盼盼、监察支队相关人员;
(二)检查时间:3-5月,具体检查时间将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提前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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