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2017年湖北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日期:2016-11-02 09:5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湖北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的要求,我厅决定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核实梳理全省放射源现状,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从而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全面提升省内放射源安全水平。
二、检查范围
全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包括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检查重点
(一)目前已关闭、停产、半停产以及经营困难的单位;
(二)医院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的购买、使用、放射性废物处理台帐、安保以及剩余药品的去向;
(三)近两年环保部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尚未完成整改的和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
(四)尚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
(五)使用移动放射源的单位安保、台帐、工作记录以及去向;
(六)在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内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的单位。
五、组织方案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有关检查计划、方案,参加部分重点单位的检查,并组织对部分地市州环境保护局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由辐射处承担。
组 长: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李国斌副厅长;
副组长: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 王虚谷处长;
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张钢主任;
成 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分管局长,襄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襄阳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建立组织机构,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对本辖区内(不含省直管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及已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许可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检查工作。
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负责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六、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6年11月15日前)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准备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印发行动通知,通知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自查(2016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近两年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含整改报告)。同时,根据自查情况和以上检查重点确定辖区内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进一步细化行动实施方案,拟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
(三)第三阶段:实施检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前一阶段的自查情况,全面实施已拟定的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行政区内涉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无法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应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于每月底向省厅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简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程度以及先进的监管工作经验等。环保部门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应在政府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组,对部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检查行动的完成情况和检查效果进行抽查,参加成员包括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等。
(四)第四阶段:分析总结(20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地市州环境保护局对自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我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全省有关情况,于6月30日前形成总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发挥优良作风。各地市州环境保护局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境保护部“二十四条”等各项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历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进度安排。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工作应尽量结合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例行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跟踪落实,注重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市州环境保护局应继续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进行跟踪,确保检查成果的落实,并针对行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享成功经验,推动全国放射源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四)在实施对放射源安保情况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时,各地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做好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先行启动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地市州环境保护局,可结合本通知要求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后续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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