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废旧放射源收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宜市环发〔2016〕36号)
日期:2016-06-29 16:59来源:局办公室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6]36号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废旧放射源
收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葛洲坝环办:
为切实加强废旧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废旧放射源收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各用源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放射源管理制度,严禁长时间在本单位存放废旧放射源,已有的废旧放射源必须于今年内全部收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送贮和收贮废旧放射源;不得以转卖设备为由擅自转让、转移、购买、处理废旧放射源。对拒不处置或送贮废旧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废旧放射源收贮管理的通知
(鄂环办[2016]116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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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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