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做好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换发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9-26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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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做好辐射安全

年度评估报告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4年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换证相关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请各地督促辖区内各辐射工作单位认真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检查,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防护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好辐射工作人员年度培训和个人剂量档案建立,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查找存在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为按时上报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做好基础工作。一个单位同时拥有几类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以就高原则上报,并同时报送市、县(区)环保部门存档。

二、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㈠我市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将于今年届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请各地督促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延续换证申请表,并提交当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总结、近期监测报告及许可证正、副本。

㈡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环保厅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等。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安全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台帐和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

㈢考虑到许可证编号排序的统一安排,单一的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延续换证,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受理,经审查符合延续换证要求的,给换证单位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后由市局集中换发新证。

三、关于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因此,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务必做好本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督办和指导。

根据省环保厅工作计划要求,市环保局在今年1022-24日举办一期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相关要求以培训通知为准。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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