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督查工作的通知
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
申报登记督查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8]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举办了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暨技术培训会议,部署了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工作。按照《方案》要求,武汉、襄樊、黄石、十堰、恩施、荆州、仙桃、黄冈等地迅速行动起来,开展了电磁辐射设备申报培训工作,制订了各地申报登记方案,成立了专班,部署了所辖区域内的申报登记工作。根据进度安排,我局拟于近期派业务督导组赴各地开展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业务督查工作。督查工作分步展开,拟开展的首批督查地区有:咸宁、鄂州、宜昌、天门、潜江、孝感、随州等市。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是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切实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确定和落实专门申报协调员,帮助和指导排污申报单位填报各类相关报表。各地要以此次申报登记工作为契机,着手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建立队伍,提高水平,力争到2008年底,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电磁辐射 申报 督查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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