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
日期:2012-10-11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开发区、葛洲坝集团环保办,各辐射工作单位:
依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编写和报送评估报告。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针对2012年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认真评估,准确填写《湖北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表》(附后),按时送交当地环保局(办)。
各局(办)审核后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送我局。其中,省环保厅发证的单位报送两份,由我局集中转报省环保厅。
联系电话: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科 6468303。

打印
